法律學系


考試科目 筆試100%:1.英文(A) 2.民法(A) 3.刑法(A) 4.刑事訴訟法
口試標準(資格)
書面資料描述
成績計算 一、筆試100%:1.英文(A) 2.民法(A) 3.刑法(A) 4.刑事訴訟法
二、同分參酌比序科目:英文(A)。
三、英文(A)不加權。
四、民法(A)加權 50%。
五、刑法(A)、刑事訴訟法各加權 100%。
報考人數 288
招生名額 一般生 17
一般在職生
甄試生
錄取人數說明 備取:2
選考國英描述 英文(A)
報考資格限制 一、 法律學系(含法學系、司法系、財經法律系、政治法律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
二、 其他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並雙主修或輔系法律學系者,或修得其他規定第二點所列課程達 24 學分以上並可提供成績單憑核者。
學費
簡章說明網址
系所簡介網址 http://www.law.ntu.edu.tw/2016/
其他 一、鍵入報名資料時請留意組別。
二、修得以下課程達 24 學分以上並可提供成績單憑核者可報考本組:憲法、民法總則、刑法總則一、刑法總則二、民法債編總論一(民法債編總論上)、 行政法、行政救濟法、民法物權、民法債編總論二(民法債編總論下)、民法債編各論、民法身分法(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刑法分則、國際公法、法理學、法律史、勞動法(勞工法)、票據及支付工具法(票據法)、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公司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上下、刑事訴訟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
三、 修得與上述課名相似且課程內容相當之科目,須於 12 月 4 日前郵寄成績單及課程大綱至法律系系辦碩班助教處,須經本院審查同意始得報考。
四、以上述「報名資格附加規定」第二點前段報考者,經錄取後於註冊時繳驗學力證件,須出具已得有法律學系為雙主修或輔系之證明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