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例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曾在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或轉學明書或成績單者。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修讀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程,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或高級中學畢業同等資格證明書者。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九)、持大陸高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棺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
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課程未修習外,其餘各年課程均已修習完畢,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
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曾在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或畢業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獲有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及格證書後,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